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3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6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