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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18

  (一)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l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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