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五个问题
一、土地征收未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而笔者在某村听说了这样一个情况,2001年后,湘潭市某开发总公司先后对该村几个组的一千多亩土地的征收,是先征用后补办报批手续的,据了解,之所以这么做,原因是办报批手续时间太长,开发商耗不起,因此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征收过程的有关环节透明度不高,未公告和举行听证,由此导致被征地村民不满,征收工作开展并不顺利。
二、土地征用补偿不规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了解,实际操作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由个人到拆迁事务所领取,领取前村民并不知道具体的数额,但钱到手时发现钱好象少了,并提出疑问,拆迁事务所的答复是“你们搞了抢修抢建”。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由村组发放到个人,有的是全额发放,有的是留部分到村里。某科技园征收某村一块农用地时,针对农民抢建抢修现象出台了一个函,这个函规定的补偿标准偏低,由此引发了该村部分村民的集体上访事件,到目前为止,仍有人到北京上访。此外人们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一些周转环节存在疑惑,如某区科技园在征收某村的土地时有这样一种情况,该区与下属的拆迁事务所就拆迁费用进行了承包,拆迁事务所又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征收补偿的各种款项进行审计,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今后农民就征收补偿费用提出质疑时拆迁事务所可将审计事务所推在前面去应付,自己就可避免种种麻烦,这一切都显得顺理成章,有法有据,但经过这么一折腾,期间必然开支部分费用,最后落在农民手中的补偿就打了折扣,对此农民也想出了自己的一些土办法,如抢建抢修以便获取更多的补偿,长此以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势必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为能在土地征收中获取更大的利润,上上下下都会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在征收的各个环节上做手脚。尽管对较低的补偿不满,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事实。当然也有不怕事的农民,即所谓的“钉子户”,这些人不管你软硬兼施,嫌补偿过低就是不拆迁,直到达到了自己要求的标准方肯罢休,如某村有21户农户最初不肯接受原定的补偿,就与征收方僵持了好长一段时间,最后征收方不得不做出让步,给每户增加了3—5万元不等的补偿,这样一比,先前拆迁的农民和这些“钉子户”就少了几万元的补偿。这么发展下去,今后的拆迁工作中有人就会效仿这些“钉子户”的做法了。
三、劳动力安置的问题
民以食为天,农民以土地为本,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根本。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但是这些补偿对于今后还要生活几十年的农民们来说还是不够,因为大部分农民已习惯于过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农民自身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不想拿也不愿意拿出这部分补偿费用进行劳动力的培训投资,有的人拿到这些补偿费后一赌为快,一夜之间可从“暴发户”变为穷光蛋,有的则靠出卖劳动力外出打点工,做些体力活,但这种体力劳动毕竟要受到年龄的限制,今后年龄大了,就存在养老的问题了。对于养老保险,我国从1996年起,国家劳动部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企业负责为劳动者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劳动者分担。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并未具体落实这项工作,一旦企业不景气,出现改制或倒闭的问题时,再来考虑养老保险已为时过晚,因为养老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如某乡就有4、5家乡级集体企业改制或倒闭后,出现劳动力无法安置的问题,特别是该乡的某农场有1000多职工,这些职工无法享受国家有关待遇,不断有人到政府上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如该农场有个老上访户刘某,今年已62岁了,原系该乡某厂职工,因该厂改制,1996年由该企业一次性拿出3000元作为安置费,刘某本人当时也接受了这一安置方案,但这3000元用完之后,刘某生活出现困难,就开始不断上访。更要引起人们关注的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也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安定的隐患,因为老年人生活无着落,就要依靠子女,甚至孙子女,而农村中条件好的家庭毕竟不多,这无形中给后代增加了经济负担,经济收入成问题,家庭不稳定,这也是导致农村中青少年犯罪现象逐年提高的原因之一,据某乡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反映,从1998年开始,该乡为数不多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率就高达80%以上,其行为表现主要就是盗窃、抢劫,年龄在15岁至18岁,而且大多是团伙作案。
四、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不一
村、组是农村集体组织,由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乡政府是不宜插手干预的,但因为实际操作时每个家庭、每个村民的情况各异,出现矛盾与纠纷也在所难免。而村民之间为此发生了纠纷,又得村、乡出面做工作,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影响到乡、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据笔者在某乡所做的调查,2004年该乡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62件,此类纠纷就有10件,占各种纠纷的16?1%,目前该乡就补偿有两种分配方案,这两种分配补偿的方案都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过程中总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如某乡某村是以组为单位,按人头进行征收费用补偿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对于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已婚妇女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户口在本组,没有土地且长期居住的;二是户口在本组,长期在男方家居住,没有耕种土地的;三是既有耕种土地,户口又在本组的。在农村有这样的传统观念,“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只要妇女出嫁了,村组就不管她的所有的问题,不分责任田,各种该村村民享有的待遇都没有。如该村去年发生这样一起纠纷,一妇女其户口落在本组,其父母在本组是享受了五保待遇,在其父母死后,该妇女要求继承其父母原有的土地补偿,村委会认为,这种待遇是村里给其父母的待遇,其子女没份,就不同意给付补偿费,后该妇女将村委会告上法院,法院作出了判决,该妇女享受了其父母的部分待遇。又如该村有一妇女结婚后,其户口迁到了男方家,根据政策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村委会不能收回,原来所分的田就归其兄长。而当这一妇女得知征收有补偿时,又回来找其兄要补偿款,其兄不肯,兄妹之间就发生了矛盾,闹到乡政府,最后村乡多次作调解工作,将补偿款给了其兄。此外,以户口为分配方式也导致了一些人投机取巧,如某县的女青年(已到法定婚龄)与某村的男青年刘某(未到法定婚龄)恋爱,当其得知某工业园要征用土地,如果落户到该村后,可获取3万元的补偿,就通过不正当手段私改年龄,伪造身份证,骗取了某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后要求分得征地补偿费,组里发现这一男青年年龄有问题就不予分配,该情况反映到乡政府后,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发现办证有诈骗嫌疑即到派出所报了案。
- 一、土地征收未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最近,笔者接待的几起申诉案件中也涉及到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如某乡某村某组农妇黄某、许某,祖居该组,结婚后户口均在该组,属该组正常常住户口,且有责任田。今年5月,湘潭市某区工业园为修建道路征收了该组耕地30余亩,分到该组的征地补偿费等约70万元,人均3000元,但该组在进行补偿费分配时,以黄、许属已婚妇女为由,没有考虑对其进行土地补偿,黄、许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为由,没有受理黄、许的起诉。
而另一乡某村在补偿费到位后,是以户为单位,即按照承包土地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比前一种分配带来的矛盾纠纷更多。因为这种分配方案涉及到户与户之间土地界限问题,没有补偿前,谁也没有在意相邻之间的界限,一旦涉及到补偿利益了,寸土寸金、寸土必争的局面就形成了。所以,几乎每户之间都有矛盾,相互扯皮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每户都要丈量,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
五、集体利益受损
由于种种原因,村、组对于集体所有部分的土地管理并不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的征收,这种不规范导致了许多集体利益受损的现象。如某乡某村有个10多个平方的抽水台,在1998年被村民孙某占用,当时村里根本没人意识到这是对集体利益的侵犯,所以无人问津。去年该土地被征收有补偿时,村委会与孙某就此事发生了矛盾,最后村委会无奈地作出了让步,孙某因此获得补偿万余元。目前该村还面临着村里晒谷坪(占地面积近一亩)的征收补偿问题,晒谷坪是该村某组的集体财产,但自1999年前后被该村3户村民占用建房至今,如果按土地补偿,这亩地将获得补偿10万元以上,但村、组当初在3户占地建房时没有制止,现今又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明,村民们谁都不愿也都不敢去得罪这3户据说是有点后台的人家,所以今后就晒谷坪的土地补偿又要起一番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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