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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公司诉禾庄公司拖欠其房屋租金及电费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30

新丰公司有六间平房的产权,该公司把这6间房作为其办公室地点。几年前,新丰公司将房屋扩建,并加盖了第二层房屋。扩建后,新丰公司没有取得扩建部分及二层建筑的合法产权。2000年7月,新丰公司将此二层楼部分出租给禾庄公司,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禾庄公司租用新丰公司六间房及上二层的通道,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年七万元,付款方式为2000年7月交纳3.5万元。2000年12月31日前交纳剩余部分,乙方按月实际使用量支付水电费;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一个月,甲方新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新丰公司依照协议将公司办公房第二层及通道交付禾庄公司使用。后双方在租赁面积上发生争议,禾庄公司拒绝支付租金。双方争执不下,新丰公司向法院起诉,状告禾庄公司拖欠其房屋租金及电费,要求解除其与禾庄公司的租房合同,由禾庄公司支付租金及电费,并将所租房屋腾空交回。

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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