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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蹲班房债主占住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8:48

□本报记者田苗苗

通讯员沈惠光

业主吴某犯罪蹲班房后,债主包某未经许可就搬进了他家居住。吴某因此将包某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入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6月2日,闸北法院判决包某迁出该房屋,并支付9个月的房屋使用费,共计9000元。

2003年吴某入狱服刑,名下一套位于沪太路上的房屋自此无人居住。去年7月,包某擅自搬入该房居住,并拒绝搬出。吴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包某搬离该房,同时要求其支付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总计9个月的房屋使用费,每月1000元,共计9000元。

包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对每月1000元的使用费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之所以迁入系争房屋,是因为吴某欠了自己一大笔债务,因此不愿搬离该房屋,主张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吴某因诈骗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去年7月15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迁入系争房屋并居住至今,期间未支付使用费。法院认为,吴某虽犯罪入狱,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私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入住,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现原告主张被告迁出并支付使用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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