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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创造我市居住小区安全、舒适、 方便、文明的居住环境,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和机动车停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也可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凡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车管理经营资质。
二、停车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停车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价格,配备消防器材,安装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三、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
四、停车管理单位提供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2、提供停车位置;
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向存车人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地下停车场应具备通风和照明条件。
五、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并计收停车费用。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六、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2、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3、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机动车停放或行使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停车人赔偿损失。
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因停车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的, 停车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
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时,应将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列为检查内容。
附件: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存车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车辆特征:
乙方(停车管理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
3、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
4、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5、应为甲方提供车位;
6、应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7、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8、应向甲方开具停车泊位证明,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9、其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乙方提供的车位停放车辆;
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交纳停车费后,有权索要停车泊位证明和发票;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5、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费;
6、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7、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车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停车管理服务费价格:
交纳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纳时间:
四、管理责任
1、乙方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车辆丢失的,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 元。
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车辆,并要求乙方保证车辆不被损坏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费 元/月。
五、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选择下列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申请主管部门调解;
3、申请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3、4项不能同时选择)
六、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停车费的;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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