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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38
公司讨物业费 房主称交过公共维修基金不应全额给 法院支持———



  葛女士购买了通州区的一套楼房,同时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



  葛女士入住时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其中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和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



  日前,因葛女士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葛女士交纳物业费2215元。庭审中,葛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存在重复收费现象,且其服务不到位。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扣除物业公司重复收取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和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外,葛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2057.2元。



  法官说法



  通州法院张清波解释:小区的电梯及高压水泵均属于共用设施设备,该设施的维修费用应当包含在公共维修基金中。对于业主已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再向业主收取电梯和高压水泵的维护费用。业主对物业公司重复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可以拒绝支付。



  葛女士已经按规定交纳了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中应当扣除重复收取的电梯和高压水泵的维护费用。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共用设施设备系统包括电梯系统、供水系统等。因此,电梯和高压水泵保修期满后的各项维修费用应当由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本案虽然是非常普通的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但案件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和高压水泵运行维修费问题在以前审判实践中业主很少提起。



  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或物价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计算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用。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列明了电梯运行维护费和高压水泵运行维修费的收费标准,但并没有详细列明电梯运行维护费和高压水泵运行维修费的计算项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物业公司实际上存在重复收费现象,双方信息不对等,物业公司也不予以说明。所以,该合同的此项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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