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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应自动续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38
由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房管局联合主办的“2005中国(成都)物权法与房地产业发展专家论坛”在蓉开讲,物权法起草专家王利明、扈纪华以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丁宁宁教授为在场的200多名代表热议了这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观点1:“征收”补偿应大于“征用”补偿
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指出,现在的草案把征收征用都放在一起规定,甚至把拆迁也放在一起,致使很多人认为征收、征用、拆迁都是一回事。要解决实践中滥用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严格界定征收、征用条件,把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征收是永久性移转所有权,而征用只是暂时限制公民使用权,所以征收所补偿的数额要高于征用所补偿的数额。另外,由于目前的草案把拆迁放在征收征用里,很多人认为拆迁是征收的内容或者是征收引发的后果。拆迁应单独规定。
观点2:保障财产权可增强市民购房信心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中公民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地产是不动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了整个物权法条文的1/3以上。这样一个有利于保障公民住房的法律出台后,有可能增强市民对住房这一财产的购买信心。
观点3: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应自动续期
针对广大市民非常关注的住房用地七十年满后是否收回这一问题,王利明表示,草案中没有严格区分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只是提出到期后要补交出让金,但他表示将有可能做出修改和补充。他还建议应区别对待两种用地。国务院应统一规定根据不同地块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让住户补交后自动续期。而对于非住宅,则应该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由开发商和政府进行谈判和续期,但如果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该土地,就可以回收。
观点4:不动产只需进行一次登记
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此,不少与会人士对这一款项提出了看法。他们认为,现在除了厦门、上海等地外,多数城市房、地还是分开的。那么,到底该由谁来统一登记?是到房管部门还是到土地部门,或者是到一个新的部门进行登记呢?
对于物权法草案修改中是否将明确“谁登记”这个问题,物权法起草专家扈纪华没有正面回答,但她指出,这样的规定是让老百姓的不动产只需进行一次登记,至于是由房管部门登记还是由国土部门登记,则由政府部门去沟通。
观点1:“征收”补偿应大于“征用”补偿
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指出,现在的草案把征收征用都放在一起规定,甚至把拆迁也放在一起,致使很多人认为征收、征用、拆迁都是一回事。要解决实践中滥用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严格界定征收、征用条件,把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征收是永久性移转所有权,而征用只是暂时限制公民使用权,所以征收所补偿的数额要高于征用所补偿的数额。另外,由于目前的草案把拆迁放在征收征用里,很多人认为拆迁是征收的内容或者是征收引发的后果。拆迁应单独规定。
观点2:保障财产权可增强市民购房信心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中公民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地产是不动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了整个物权法条文的1/3以上。这样一个有利于保障公民住房的法律出台后,有可能增强市民对住房这一财产的购买信心。
观点3: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应自动续期
针对广大市民非常关注的住房用地七十年满后是否收回这一问题,王利明表示,草案中没有严格区分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只是提出到期后要补交出让金,但他表示将有可能做出修改和补充。他还建议应区别对待两种用地。国务院应统一规定根据不同地块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让住户补交后自动续期。而对于非住宅,则应该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由开发商和政府进行谈判和续期,但如果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该土地,就可以回收。
观点4:不动产只需进行一次登记
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此,不少与会人士对这一款项提出了看法。他们认为,现在除了厦门、上海等地外,多数城市房、地还是分开的。那么,到底该由谁来统一登记?是到房管部门还是到土地部门,或者是到一个新的部门进行登记呢?
对于物权法草案修改中是否将明确“谁登记”这个问题,物权法起草专家扈纪华没有正面回答,但她指出,这样的规定是让老百姓的不动产只需进行一次登记,至于是由房管部门登记还是由国土部门登记,则由政府部门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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