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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9:12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即它并非仅指某一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在取得、利用、经营和管理物业的过程中形成的多重关系的组合。

  在这个多重关系中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之分,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在这个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主要关系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从属于主要关系的,也就是说,没有主要关系的发生,次要关系也不会存在。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又有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如前所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和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给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用物业管理合同的形式予以反映。另外,物业是城市的基本组成部分,管理维护物业及环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内容,各种物业管理主体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会责任等方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或司法机关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维护、监控等方面存在着监管关系。并不是说,只要界定和规范好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政府就可以不用管了,在民事关系之外,还必须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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