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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9:49

导读:现在有不少的人都将自家空置的地下室出租,出租地下室不少简单的签份出租合同就可以了,还要进行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具体办理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事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一)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

  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3、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4、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5、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6、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8、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的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修改)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申请的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申请结果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向当事人下发“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并制作“使用标志牌”。

  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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