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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有权要求租客做租赁登记吗
导读:近日,中山市发生了一起因频繁更换女友,被房东要求做租赁登记的纠纷事件,该事件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房屋租赁登记的相关要求又是如何呢?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该事件的起因是租客李先生在其居住在该房主的出租屋期间,连续更换了三次女友,并且每一任女友都与李某一同在该出租屋内同居,一住就好几个月,房东要求租客李先生配合对其女友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但遭到李先生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这是自己的私生活,房东无权进行干涉,于是,双方便为了房屋租赁登记的事情争吵起来。
上述事件中的房主是否有权要求租客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强调,屋主有义务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并报派出所或流动人口部门,反之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居住在出租屋内的流动人员除了在入住24小时内要登记信息外,超过三日的要办居住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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