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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
一、业务范围
1、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代征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3、发放《房屋租赁证》
二、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租赁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或经租赁双方共同核对的复印件
4、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备注:(1)租赁备案登记应由租赁双方共同申请;(2)已抵押房产应出具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租的证明;(3)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出据合法有效的代理文件;(4)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现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转租合同须经产权人(原出租人)书面同意;(5)分割出租的,租赁双方应明确出租范围、面积并附出租范围示意图。
三、收费标准
1、住宅按宗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每宗100元;
2、非住宅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下,按租金总额的1.5%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年租金2万元以上,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以上租金总额,对评估租金高于申报租金的,按评估租金总额收费;对评估租金低于申报租金的,按申报租金总额收费。
四、代征税费
1、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租赁税收由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2、个人出租房屋出租方应缴纳的租赁税收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即: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综合税率4%;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综合税率8%;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部分,综合税率9%。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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