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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问答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9:16
问:我租了一套房子,后经房东同意又转租给了另一个人,并提高了租金。现在房东说提高部分的所得应归他所有,因为他是房屋的产权人,有这种说法吗?

答: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合同法》第225条对于转租行为的规定是: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本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如无此约定,则此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因此,如果你们在事前并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租的增值部分理应归你所有。

问:我叔叔要出国了,他想把一套房子赠送给我,手续怎么办?

答:办理房产赠与手续的具体步骤如下: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领取契证。3、办理公证。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赠与房产必须办理公证。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①申请书;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③原房地产产权证;④赠与书及公证书;⑤契税收据。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问:我想要在沿街开家店面,是不是需要得到邻居的同意?

答:是的。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最近做出的规定,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不光要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还应注意: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如改作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下、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所以,住房改变用途应征得相邻方同意是比较关键的条件。

问:我租了一套房子,合同上注明是2003年3月到6月,到期后大家都默许租赁关系延续,但9月底我突然接到房东的电话,要我10月初就搬出。我当时和他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赔偿条款,遇到现在这种情况,我能否要求赔偿?

答:因合同约定租赁关系2003年6月到期,但合同没有约定到期后可顺延的时间,故在顺延期间,房东是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的,这不能认定房东有违约行为,但房东解除租赁关系应提前通知你,给你合理的时间安排其他住处。

问:我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时添加了补充条款,但是后来上家说补充条款和合同前面的条款有出入,不能履行,这是否正确?

答:补充条款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的条件下订立的,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应以甲、乙双方的共同意愿为准,也就是说以补充条款为准。所以,上家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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