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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租赁市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1:47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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