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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7:55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给出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因故确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此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按合同的约定及时修缮房屋,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三、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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