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租房遇动迁纠纷
虹口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动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5000元,并返还王先生押金13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张先生是虹口区某处私房的所有权人。2006年5月,案外人施女士以王先生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底层某室的私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施女士在此从事经营活动,张先生则收取租金至2007年7月。嗣后,该房被列入动迁范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张先生在2007年6月中旬即与动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张先生通知王先生搬离,因双方就动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迟迟不愿搬出该房。直到11月,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先生在场,房屋被拆房队拆除,因此引发纠纷。
审理中,原告王先生称,他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后,将该房委托朋友施女士经营商铺,一直经营到房屋2007年11月被拆迁,期间9月份开始就被断水断电。拆迁后,其向被告索要当初租赁房屋的押金,几经追讨,被告仍表示不予返还。更让其无法接受的是,房屋被拆除时被告根本没有通知他,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就将房屋推成了一片废墟,而这个商铺是其生活的唯一依靠,租下商铺后,陆续也往里面添置了很多设备,还存放了1万余元的现金。现其存放于该房内的约5万元的财产不知去向,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上述损失并返还当初的租房押金。
而被告张先生认为,他和原告租赁合同到2007年6月就到期了,6月中旬与动迁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后,马上通知原告尽快搬走,但是由于双方对拆迁补偿存在争议,原告始终不肯搬出,导致动迁公司不能及时向他发放动迁款。到了9月份,除了原告租赁的房屋,周边都已被拆除,该房屋早已断水断电,因此原告不可能住在屋内,里面也没有物品。11月某日,他通知拆房队将该房拆除,当时里面也没有什么值钱的物品。之后为了早点拿到动迁款,张先生还补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该房屋产权人的自己搬离原址后将房屋交给动迁组,如果发生纠纷,由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人动迁公司认为,张先生留下过上述字条,房屋被拆是被告张先生自己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在与动迁部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理应妥善处理好与承租人的关系并及时清空房屋。现在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通知动迁部门拆除房屋,显属不当。至于原告主张被拆房屋中的财产损失,根据原告自认动迁部门已在2007年9月断水断电,之后原告已经不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经营,因此将现金1万余元存放在房屋中的依据不足。另外根据原告在事发之时拍摄的照片和相关部门所作的笔录,无法证实当时屋内存有原告所称的全部报损物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万余元的损失,证据不足。但考虑到被告擅自通知动迁部门拆除房屋的行为的确会给原告带来部分损失,应酌情补偿。鉴于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应该承担责任,其留给动迁部门的承诺书已明确表示该事责任由自己承担,应予以照准。故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5000元,并返还王先生的押金1300元。
- 上一篇文章: 过户前房主出租房子可解除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