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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附属物事故责任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6:42

导读:现在很多的房屋出租都配有一些家具家电之类的附属物,比如: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这些配置的家电一般都不是新的,当这些半旧的附属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时,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述】

  2008年,出租人李某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在房屋交接时,卖家未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非强排风式热水器拆走,并表示该热水器送给李某使用。 2010年8月,李某将该处房屋出租,吴小姐是该房屋的租客,某天,吴小姐在租住房屋内洗澡,因燃气热水器废气泄漏不幸中毒身亡。经公安机关、燃气公司现场勘验,该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系政府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吴小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主李某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东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知识分析】

  1、因购买二手房附赠的热水器造成租房人损害的,应该怎样确定责任?

  答:出租自有房产,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出事房屋原所有权人将该房出售给房东,而房东接受,应视为对该房屋所涉权利、义务的接受,其中包括该房屋附属的燃气热水器。房东又将该房产出租,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现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吴小姐死亡,房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她提出的设备生产厂家、燃气公司、租赁中介公司负有责任,因与吴小姐的死亡无直接关系,如房东认为上述单位与本起事故存在其它法律关系的,可另觅途径解决。

  2、本案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答:死者吴小姐生前租赁、居住该房屋,根据其高学历身份,她对房屋内的设备状况应当是明知的,但疏于管理,且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上述案情,对该起事故,房东即出租方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小姐应负次要责任。

  【知识拓展】

  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不得向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五)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八)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交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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