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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卖房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9:16
河北梁先生在北京有两间平房,当他决定把自己的房卖给他人时,却遭到了长期租住该房的姬女士反对。1月30日,宣武法院站在了姬女士一方,宣告梁先生的卖房行为无效。

  据了解,河北定兴县农民梁先生在北京宣武门附近的两间平房属其个人财产,长期租给姬女士居住至今,双方签有合约,平时由梁先生在京的亲戚收取房租。2002年7月24日,一位陌生的刘先生来找姬女士,称梁先生已把房卖给了他,要求姬女士搬家。姬女士认为自己是合法承租人,理应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但梁先生卖房时没有征求她的意见,侵犯了她的权利。为此,姬女士把对方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宣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房屋买卖中,承租人在合同期内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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