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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修期内住宅维修费由建筑及安装单位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09

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德阳市召开,会议就《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起草作了说明。《细则》规定,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应由承建该住宅的建筑、安装单位负责。

《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共5章36条。其主要内容及亮点是:

一是实现了维修资金交存面全覆盖。《细则》就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时限、资金权属作出了规定。不仅对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纳作出了规定,还对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二是明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细则》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三是对住宅在保修期内,动用维修资金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维修应由承建该住宅的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但是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特殊情况造成损坏,可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因此《细则》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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