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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出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1:32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获悉,《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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