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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住房转让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8:25

  在与现在的妻子孟女士离婚之际,熊先生将与孟女士共同购买的售后公房转让给与前妻所育之女熊小姐。孟女士认为利益受到了侵犯,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9年,熊先生与前妻离婚。2000年3月,熊先生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杨浦区控江二村某处房屋,2001年6月,该房遇动拆迁,熊先生安置取得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一处公房,承租人为熊先生。

  

  

  

  2003年10月9日,熊先生与孟女士登记结婚。2004年3月,熊先生与孟女士共同出资1.7万余元购买了市光三村公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熊先生。后孟女士与熊先生夫妻关系日趋不睦。

  

  

  

  2005年4月11日,熊先生与前妻所育之女熊小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市光三村房屋,转让价为23.55万元,但未实际支付转让款。2005年4月27日,产证登记变更为熊小姐。今年5月,孟女士将熊先生父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光三村房屋原系租赁公房,后买下产权,形态上当属售后公房。该房是孟女士与熊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将所有权登记在熊先生一人名下,但是根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的原则,该房所有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孟女士的同意,熊先生转让房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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