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出借住房却被房客砸掉全部装修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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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我与外国人做生意赚了一笔钱,就在北京买了两套房子。弟弟在北京上大学时处了个女朋友,一毕业就嚷着要结婚,于是就跑来求我先把其中一套房子借给他用,等结婚完了就还我。我爽快地答应了他。
婚前弟弟在我同意之下把房子装修了一番,还对我说是“免费装修”!我想这也没什么,就没理他。可是,结婚后弟弟不务正业,整天领一帮人在他家喝酒,把屋子整得乱七八糟,也没有还给我房子的意思,我实在看不下去,就让他搬离该房子。弟弟倒是很豪爽,满口答应。岂料,他搬走时却砸掉了全部装修。我问弟弟这是为什么,弟弟玩世不恭地说是“完壁归赵”,之后就不再理我了。我对弟弟这种态度十分不满,我好心把房借给他,他说装修就装修,说砸掉就砸掉,也未免太随便了。
请问:弟弟搬走时砸掉全部装修,我作为房主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律师专线解答
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房屋租赁以及房屋借用。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房屋借用,是房主把其房屋借给他人使用,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的行为。房屋借用,一般为无偿使用房屋,不向房屋所有人支付价金,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结合您咨询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您与弟弟之间是房屋借用关系。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在该事件中,由于您和弟弟之间是房屋借用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关系,所以您无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您的弟弟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实际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关于非财产人使用他人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的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弟弟装修房屋、拆除装修的行为令您受到损害,您完全可以要求弟弟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您的弟弟在您的同意之下装修了房屋,亦添附了财产,在返还给您财产时,他可以拆除装修也可以折价给您,但不能造成您的财产损失;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借用关系中添置物的处置向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对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法律链接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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