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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的装修费应由谁负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3:26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承租人只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即使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确实使房屋的价值增加,其装修行为仍然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而承租人则必须承担上述责任。不过,如果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回房屋后未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同时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仍然使房屋的价值增加,且出租人实际得用了装修,比如出租人将房屋及装修又加价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对其作价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征得出租人同意,这只是意味着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是合法的,但对于装修物的处理仍要看具体情况:
(1)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装修物的处理事先有明确约定或者事后经协商达成一致,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2)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装修进行约定,但对装修物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未达成协议的,如果装修物可以拆除,且拆除后不会导致装修物价值的严重减少,则可以让承租人予以拆除;如果不宜拆除,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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