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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出租共有房屋 法院判决租房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4:38

在没有征得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四川崇州市李某的儿子擅自将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并将租金据为己有。崇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判决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李某与儿女共有一处私产门面房屋。两年前,行动不便的李某由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小儿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其小儿子未征得父亲及姐妹的同意,将铺面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赁期限为5年,并将预收的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今年1月,得知儿子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后,李某便委托女儿回老家进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被告以已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中止协议。

李某随即委托律师,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房屋。针对儿子提出的父亲曾同意出租房屋、现父亲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辩称,老人还专门到司法鉴定部门作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其意志行为活动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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