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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4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延期办证
一、案情传真:
重庆市渝北区“在水一方”二期项目由重庆渝海控股集团(国营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君*建设有限公司开发,2004年开始销售,2005年11月25日业主开始相继接房入住。
依据开发商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预售商品房的,重庆君*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开发商的责任,致使业主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业主赔偿违约金。事实上,开发商在2007年的3月份左右才将业主所在房屋的每一栋楼的大产权证办下来,根本不具备为业主办理分户房产证的条件。从2007年4月份起开发商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至今仍然有大部分没有办下来。从而导致在水一方二期几百户业主在将近2年内仍未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为此,“在水一方”141户业主委托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房地产部主任文道才律师状告开发商重庆君*建设有限公司,追究其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集体向开发商提出了200多万元的经济索赔。据文律师介绍,“在水一方”要求维权的业主还在不断增加。
二、律师说法
该案代理律师文道才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人,购房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交付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交付,除了交付房屋之外,开发商还有交付房屋产权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业主的产权不稳定,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如房屋有可能被开发商抵押;业主进行再次交易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房地产商的合同责任不能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从2007年4月份重庆君*建设有限公司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到现在仍然有大部分没有办下来,开发商已经严重违约。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广大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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