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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赔十五万元
王女士购买预售商品房,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并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王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共赔偿王女士十五万余元。
2000年11月5日,王女士与被告北京首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契约》及附件,购买首元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华世隆公寓B座2层B2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44.37平方米;在结算房价款时,如房屋的实测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正负3%,自首元公司向王女士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30日内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购房款总计为1106385元,单价为7664元/平方米;按约定首元公司应于2001年6月30日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首元公司应向王女士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约定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256385元,后又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余款980000元。但首元公司未能于2001年6月30日交付房屋。至2001年11月2日,首元公司才向王女士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通知其办理所购房屋的收楼手续。同年11月3日,王女士办理了收楼手续。之后,经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测绘认定,王女士所购买的房屋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且误差超出了3%。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向首元公司颁发了华世隆公寓楼的《房屋所有权证》。王女士认为被告逾期交房并未能按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首元公司认为,王女士迟迟不补交实测面积与暂定面积的差价款,使得双方不能共同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责任在原告,所以只同意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首元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01年6月30日向王女士交付其购买的房屋,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众所周知,在商品房交易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者取得其所建设的房屋的权属证书是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房屋买受人取得其所购房屋权属证书的必要前提之一。首元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才取得其建设的华世隆公寓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根本不可能在2001年11月3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的90日内和王女士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
过户手续,以使王女士能够申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所以首元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东城法院判决:被告首元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和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共计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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