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二层楼房受阻 物业公司被判排除妨碍
某日报社位的办公场所在万*吉公寓小区内,通行只能通过万*吉公寓大门。前不久,报社准备加盖二层楼,但受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阻碍,为此,某日报社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业公司不得对某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
2006年2月,某日报社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备在其食堂上加盖二层,并于2007年8月、11月,取得了施工许可。2007年9月,某日报社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证等材料准备施工,并在小区公示了施工手续。此后,某日报社在其班车内装上砂子,紧随其后有施工方运送水泥的车辆,行至万*吉公寓大门外时,被小区的物业公司保安以未接到通知为由予以阻拦。物业公司在知道此车系某日报社施工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以施工车辆进场后,无法进入某日报社院内,只能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为由,仍不予放行。
某日报社认为,其享有从万*吉公寓通行的权利,物业公司擅自关闭万*吉公寓大门,阻止车辆进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允许报社车辆通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管件、跳板等财产租赁费以及施工方要求报社赔偿的损失共计56180元。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2006年4月,某日报社向物业公司通报拟在食堂加盖二层,被告向某日报社提出,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开工证,同时未作施工公示,鉴于开工势必使小区业主对此有意见,建议某日报社先期做好协调解释工作。被告也张贴了告示,通报了某日报社加盖二层的情况。对此,业主反应强烈。之后,此事不了了之。2007年9月开始,某日报社再次向被告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和设计方案准备施工,被告提出应将施工手续公之于众。2007年9月18日,某日报社贴出公告。2007年9月20日,施工单位在某日报社院内搭架子,开始施工。2007年9月21日,许多业主质问物业公司,某日报社未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和态度擅自施工为何不予制止,并利用大字报、标语、车辆堵塞阻止施工。同日,某日报社将开工手续及材料予以公示。此后,业主组织起来,阻止施工。2007年12月6日,某日报社组织车辆,并利用班车装水泥、砂子及施工人员、保安,强行入院。被告保安人员事前未接到通知,而且施工车辆进场后,无法进入某日报社院内,只能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在此情况下,保安没有放行。被告认为,保安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不同意某日报社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某日报社房产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业主房产相邻,某日报社在取得了规划和建设许可后,有权组织施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允许某日报社施工车辆通行,也应当为某日报社加层利用相邻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对某日报社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允许其车辆通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所持阻拦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某日报社仅以租赁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驳回。据此判决:在某日报社取得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对某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某日报社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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