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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通风权的法律保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6:31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

  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采光权、通风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采光权、通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将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竖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

  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业主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设定抵押

  物权法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基于同样的考虑,物权法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作出限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

  物权法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主要理由

  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

  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

  土地承包期届满按规定可继续承包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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