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小区物权 >> 小区相邻关系 >>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的裁判规则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的裁判规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12:51:07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相邻关系中常见的一种,主要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所形成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也要求土地所有者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来限制他人的使用权。同时,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八条。

  第88条规定:相邻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相邻人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7条。

  3、裁判规则

  (1)确有需要临时使用邻地的,相邻权利人即应提供便利。

  因修建施工、铺设管线等,确有需要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允许,不得以给自己带来某种不便或者损失为由加以拒绝,也不得故意刁难或阻挠。

  (2)临时使用邻地人可以与相邻权利人订立邻地使用协议。

  双方可以约定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利用期限届满,相邻权利人可以通知不动产权利人限期撤离。不动产权利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后果。但违约并不导致相邻权的消灭,不能以违约为由否认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

  (3)审理临时使用邻地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案情,综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要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邻权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临时使用邻地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当能够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相邻权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损失,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知识:楼间距规定

  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