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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中还有哪些约定吗?
“其他约定”是在合同中必须有的一项内容,否则,合同就是变相的“霸王合同”。
“其他约定”也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更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它可以使签订合同的双方充分地将自己的权益明确化、合法化。所以业主在订合同时,要充分利用“其他约定”,并对其有足够的认识。
(1)合同的履约地点为装饰施工地点,甲方的住所所在地也是合同的诉讼地。
(2)合同第一条“概况”中所述及的“变更施工内容”,不仅指具体项目,如“增加电扇两台”,也指某具体项目中的具体数量变化,如“地板面积由原预计50平方米减为45平方米”。
(3)对于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将材料、设备进场。·该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予以验收,并出具书面收据。此后,乙方对该材料、设备负全责。
(4)所有施工流程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 B5 0 3 2 7-2 0 0 1)中规定的流程进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特殊工艺要求办理。同时,各环节中的工艺、方法、过程、材料等,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 B 5 0 3 2 7-2 0 0 1)中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若规定参照其他标准的,如《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 B 5 0 2 0 6-2 0 0 2),则按参照标准办,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办。
(5)工程验收过程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 5 0 2 1 0-2 0 0 1)规定的顺序进行,对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无条件整改,同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因整改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材料消耗、工时消耗等均由乙方负责而与甲方无关。
(6) 《装潢意向协议书》以及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的来往电传、信件和乙方所提供的《工价材料预算表》均为合同的必备附件,其中的约定也是合同的有效约定。
(7)乙方保证其施工人员均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这些证书为国家授权单位所颁发。
(8)合同中除“违约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违约行为外,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无条件消除违约后果并承担费用外(如修复、更正、重作等),另支付给对方预算总价5%的违约金。此时,非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装修合同“其他约定”的意义:
(1)它明确了两个地点:履约地诉讼地。这里并没有取消乙方作为被告的时候可在被告住所进行诉讼的权利,但一旦乙方提起诉讼,只能在甲方选定的地区进行。
(2)将“变更内容”的内涵作了特别规定,这个规定将原来的陷阱彻底消除了。
(3)避免了乙方随时“调遣”甲方的可能性,并使谁对该材料负责的时间界限明确了下来,让乙方知道既然收了管理费,就要负起管理的责任。
(4)将施工过程的标准依据作了等级划分,首先确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 B 5 0 3 2 7—2 0 0 1)为主要依据,然后又规定该标准没有规定的部分,按参照标准办,没有参照标准的,按相关标准办,这就避免了乙方钻标准空子的情况。
(5)工程验收过程规定采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 B 5 0 2 1 0一2 0 0 1)规定的顺序进行。这是因为该标准明确规定了“材料验收”这一过程,避免了合同中。甲方不对乙方进行材料验收的陷阱。
(6)把原来双方确认的条件及谈判过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样可以缩小合同的篇幅,同时使合同更丰满、严密。如合同中乙方必须按《装潢意向协议书》的约定进行预算,否则就是违约。
(7)甲方把自己对乙方的施工人员的素质要求明确地表示出来,使乙方不能滥竽充数。
(8)使“什么是违约”更明确和合法化,这使甲方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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