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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怎样接受监督检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2 05:24:51

  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企业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验收。

    应协助和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El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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