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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审核操作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1

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为了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需求,防范资金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北京市建委《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6月1日(含)起,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中,预售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操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根据上述建委文件要求应办理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手续的,要求借款申请人在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的同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以下简称“联机备案表”)原件(附件2)并填写网签信息表(附件3)。且联机备案表原件、网签信息表原件与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一并流转及归档,联机备案表复印件、网签信息表复印件与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并流转及归档。


  二、对于根据上述建委文件要求应办理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手续,且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抵押物评估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审核联机备案表原件和网签信息表原件上的内容,保证联机备案表原件和网签信息表原件上的内容完整、清晰、与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联机备案表复印件、网签信息表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提供给评估机构,进行抵押物评估。

  2、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抵押物评估时,除按规定对房屋的价值、权属等情况进行评估外,同时根据网签信息表复印件上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调取网上签约信息,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进行核对,并对该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在《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中除按原有规定记载相关内容外还应明确注明

  (1)借款申请人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的时间;
  (2)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编号;
  (3)该套房屋网上查询结果中的买受人与购房合同正本上记载的买受人是否一致;
  (4)是否已做过网签预售登记备案。


  三、对于根据上述建委文件要求应办理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手续,且不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抵押物评估的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审核联机备案表原件和网签信息表原件上的内容,保证联机备案表原件和网签信息表原件上的内容完整、清晰、与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

  2、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根据借款申请人填写的网签信息表原件,通过网络调取网上签约信息,核对网上查询结果中购房合同编号、买受人姓名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正本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已做过网签预售登记备案。完成审核后,复审人员截取打印网上相关页面2份,并在打印的页面上签署姓名及查询打印日期,由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作为贷款审核资料分别留存。

  四、经上述审核,网上签约信息与购房合同正本记载的信息一致,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贷款中心或远郊区(县)管理部方可办理后续贷款手续。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并做好有关的解释说明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1、《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2、《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3、网签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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