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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1
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为了提高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效率,缩短业务周期,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5日(含)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增加采用担保中心担保,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
对于通过担保中心认可的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且属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等贷款资金划入卖方账户情况的可按照此模式办理。此种模式下,贷款资金在买卖双方办理完毕交易契税手续取得契税凭证、建委出具的领证通知单、中介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附件1)后发放并划入卖方账户中。
此模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附件2)办理。
二、在2008年5月5日(不含)之前已受理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可按照原有规定继续办理完成剩余贷款手续。
三、增加上述新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后,新受理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关于调整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56号)相关规定的,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和贷款流程中的规定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做好有关的解释说明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一.过户证明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担保中心担保 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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