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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28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文件的要求,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2010年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
现就2009年本市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的人员条件
(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从事房地产登记管理3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
1、凡从事房屋登记初审、复审、终审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2、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核发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已参加2008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班。
二、确认的办法
本市房屋登记官确认采取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市或区县房管局核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汇总核查、市房管局审核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方式进行。
三、确认的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
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应向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申请表》(二份)、参加2008年培训并经盖章确认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确认比例申报,于2009年8月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区县房管局:
1、《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2、申报报告书,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制总人数、推荐人数及名单、推荐意见等(附:①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单位编制人数批准文件②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的在编人员名单)。
(二)推荐
市、区县房管局根据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上报材料和有关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核定推荐,建立推荐人员信息库,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反馈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1、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2、推荐人员信息库(信息库软件在市房管局网站下载);
3、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报告书。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三)汇总核查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各区县推荐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历年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工作业绩记录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房管局:
1、书面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核查情况及核查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
2、签署核查意见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审核签报表》(一人一表,附人员申请材料)。
(四)审核
市房管局按照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核,并将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及合格人员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审核报告、审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报的符合房屋登记官确认程序、条件、比例的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审定后予以备案,颁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四、确认的要求
(一)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房屋登记官的确认条件、比例和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房屋登记官的申报、推荐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对在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审核人员优先予以推荐。对在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单位,一经发现,取消相应人员的房屋登记官确认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使用的申请表,《2009年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审批表》、推荐人员信息库软件和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软件,可在市房管网(www.shfg.gov.cn)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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