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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为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现就涉及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配偶属于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发放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属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货币化的,须先行发放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非因个人原因不能搬出的,且承租人与其配偶属于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所在单位应按新增租金的80%发给提租补贴,提租补贴资金总额不能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机关、事业单位发给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和提租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企业单位发给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住房补贴资金(含提租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及《有关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迁出标准租私房后,可参加本市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或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应优先提供,并办理相应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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