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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执行提出要求如下:
一、《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现阶段《公示制度》的试行范围为各省辖城市。县级市可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公示制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增加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具体做法在《公示制度》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公示制度》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五、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各地应设置固定的城市规划公示场所,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六、《公示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请各市城市规划局于6月1日前将实施《公示制度》的方案上报我厅。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一、规划制定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
不少于15日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宣传册;网站等
一、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二、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一、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每种公示方式均须留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二、城市规划作局部调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专业规划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不少于10日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应在规划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
一、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二、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依据。
城市中心区
规划
历史街区
规划
风景名胜区
规划
公共绿地
规划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
、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不少于7日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等
一、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日照、通风、交通、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通过与历史风貌、空间格局、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
三、通过与风景名胜区风貌、景观、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一、在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公布审批结果;
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三、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都应公布,公布时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内容
变更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等
一、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并依法批准;
三、征得相关权益人的书面同意。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城市规划监察
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
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一、通过规划监督监察的公示,促使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促进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
二、通过规划监督监察的公示,鼓励社会和公众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
城市规划社会
监督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公示方式
公示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
职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
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一、通过规划管理政务的公示,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理解和支持城市规划工作;
二、通过规划管理政务的公示,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程序,促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城市规划管理
工作依据
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城市规划办事
程序和时限
“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等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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