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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1:04
【发布日期】2007-8-23 【实施日期】2007-8-23 【发布单位】 【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特制定《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现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发[2007]44号),规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凡南京市区范围内招拍挂工业用地(即国有土地上的新增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都应执行本规定。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2、南京市区范围内招拍挂工业用地由南京市规划局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其中,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初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南京市规划局直属分局负责办理;建设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南京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3、工业用地的规划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向南京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由规划初审意见的申请单位以及南京市土地与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和江宁、浦口、六合国土分局持国土部门工作联系函向南京市规划局联合申请。工业用地受让后的后续规划审批申请主体为土地受让单位。
4、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对于其中的容积率指标可增加下限要求。
5、工业用地分为一、二、三类。如因特殊需要,可同时明确行业类别,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
6、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周期按招拍挂土地项目审批周期执行。
7、本规定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特制定《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现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发[2007]44号),规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凡南京市区范围内招拍挂工业用地(即国有土地上的新增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都应执行本规定。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2、南京市区范围内招拍挂工业用地由南京市规划局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其中,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初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南京市规划局直属分局负责办理;建设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南京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3、工业用地的规划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向南京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由规划初审意见的申请单位以及南京市土地与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和江宁、浦口、六合国土分局持国土部门工作联系函向南京市规划局联合申请。工业用地受让后的后续规划审批申请主体为土地受让单位。
4、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对于其中的容积率指标可增加下限要求。
5、工业用地分为一、二、三类。如因特殊需要,可同时明确行业类别,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
6、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周期按招拍挂土地项目审批周期执行。
7、本规定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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