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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2:22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2006年工作安排,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全面贯彻与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侵占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是否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施。
(二)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绿线管治制度。
(三)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是检查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度、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划定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性成果:一是现有绿地的划定情况;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湖海、山坡、湿地等生态与景观敏感区的划定;三是规划绿地的划定情况)。
(四)绿线的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绿线审批、调整以及社会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2、是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了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是否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了绿地界线。
4、是否有违反绿线管治制度,发生侵占绿地、随意改变绿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以及其他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组织自查,建设部组织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6年7-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进行自查,8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书面报建设部城建司。
(二)检查阶段(2006年7-9月)。建设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阶段(2006年8月-11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违反城市绿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2006年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部城建司。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1-12月)。建设部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五、联系方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曹南燕 王脩珺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2006年工作安排,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全面贯彻与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侵占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是否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施。
(二)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绿线管治制度。
(三)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是检查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度、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划定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性成果:一是现有绿地的划定情况;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湖海、山坡、湿地等生态与景观敏感区的划定;三是规划绿地的划定情况)。
(四)绿线的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绿线审批、调整以及社会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2、是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了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是否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了绿地界线。
4、是否有违反绿线管治制度,发生侵占绿地、随意改变绿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以及其他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组织自查,建设部组织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6年7-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进行自查,8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书面报建设部城建司。
(二)检查阶段(2006年7-9月)。建设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阶段(2006年8月-11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违反城市绿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2006年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部城建司。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1-12月)。建设部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五、联系方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曹南燕 王脩珺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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