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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如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38:59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该土地所涉及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等。征地补偿登记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除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外,还应当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并依法进行登记;因征地而受到破坏的其他土地上的设施也应当进行登记,以便能确定恢复或补偿的办法。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农民生产资料的行为,同时对失地农民国家必须予以补偿。我国征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仍沿用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原用途下的产值倍数法,征地补偿价格整体偏低,与现实脱节。为此,中央有关文件已开始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失地农民安置途径等方面进行改革,各个地方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征地补偿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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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1)《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条赋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权力。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苜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责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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