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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4:44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建房委字第03号
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9月20日前报国管局。
特此通知
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2003年9月15日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03]41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
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上市出售。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
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样式附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职工有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经交易办公室备案后,产权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须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四、住房超标处理
超标处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凡属超标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不能由于超标处理滞后而影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可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统一制式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样式附后),向准备将已购公房上市的职工发放,职工也可到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网点或交易办公室领取该表。
附件一: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
附件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建房委字第03号
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9月20日前报国管局。
特此通知
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2003年9月15日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03]41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
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上市出售。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
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样式附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职工有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经交易办公室备案后,产权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须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四、住房超标处理
超标处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凡属超标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不能由于超标处理滞后而影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可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统一制式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样式附后),向准备将已购公房上市的职工发放,职工也可到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网点或交易办公室领取该表。
附件一: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
附件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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