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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05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1998年9月17日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赣价办字[1998]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土地管理局对江西铜业公司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应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土地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可收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
  二、土地界址点、界址线没有发生变化,土地管理部门只进行权属调查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只收权属调查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权属调查费的收取标准,应参考《办法》第四条(四)款(1)项规定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使用比例,按规定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标准的 50%计收。单纯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只收注册登记、发证费。
  三、符合《办法》第三条(一)款(6)项所规定的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有关土地及用地,土地登记收费按该条款的规定收费。
  对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只收费不服务的,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的有关规定,以乱收费予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的具体查实、认定及处理工作,要按上述原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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