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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03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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