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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17
【发布日期】2004-12-9 【实施日期】2004-12-9 【发布单位】 【文号】建质安[2004]144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减少审批环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建房[1999]452号文件)进行调整。将原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提交原规定的各项要件外,还须提交由市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调整为“还须提交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1;2-2)”。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不再出具“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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