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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代征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15
【发布日期】2003-5-19 【实施日期】2003-5-19 【发布单位】 【文号】武房市[2003]55号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
根据《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1989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和《关于我市个人房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发[2000]21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私房土地使用税),经研究,从四月二十日起,在全市各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一条龙服务台增设代征私房土地使用税窗口(以下简称代征窗口),现将代征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个人购建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自建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其他房产,均应按规定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前缴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
凡土地使用权属证尚未办理的,应按使用人实际土地面积计税。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
二、征收标准
1、个人自用居住房产用地,按定额标准计税。
①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
②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2、个人房产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①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以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税额 10.0 8.0 6.0 4.0 2.4 2.0 1.6 1.2 1.0
②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税额 2.0 1.0 0.5
三、免征对象
1、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2、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3、除上述情况外、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区域地税部门核准审批。
四、有关工作事项:
1、各区局(中心)要统一使用地税、房产部门印制代征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的税票收据及私房土地使用税纳税记录簿;所收税款应及时缴纳国库;纳税人纳税情况要在《城镇私房土地税纳税记录簿》上登记注明。
2、市交易互换中心和登记中心代征的税额及时缴纳国库,其纳税记录台帐和个人《纳税记录簿》按季上交市局市场处。
3、各区局(中心)要按季将征收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局,并纳入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管理,为今后私房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做好基础备案工作。
4、市、区代征窗口代征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税收规定,认真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履行代征义务,并按税收规定文明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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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凡个人购建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自建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其他房产,均应按规定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前缴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
凡土地使用权属证尚未办理的,应按使用人实际土地面积计税。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
二、征收标准
1、个人自用居住房产用地,按定额标准计税。
①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
②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2、个人房产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①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以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税额 10.0 8.0 6.0 4.0 2.4 2.0 1.6 1.2 1.0
②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税额 2.0 1.0 0.5
三、免征对象
1、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2、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3、除上述情况外、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区域地税部门核准审批。
四、有关工作事项:
1、各区局(中心)要统一使用地税、房产部门印制代征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的税票收据及私房土地使用税纳税记录簿;所收税款应及时缴纳国库;纳税人纳税情况要在《城镇私房土地税纳税记录簿》上登记注明。
2、市交易互换中心和登记中心代征的税额及时缴纳国库,其纳税记录台帐和个人《纳税记录簿》按季上交市局市场处。
3、各区局(中心)要按季将征收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局,并纳入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管理,为今后私房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做好基础备案工作。
4、市、区代征窗口代征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税收规定,认真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履行代征义务,并按税收规定文明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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