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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14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穗府〔2008〕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做好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出租屋管理办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网络报送。(网址http://www.laho.gov.cn/zls/default.jsp)。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房屋租赁信息报送人(以下简称报送人)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租赁信息网络报送的管理、检查、查处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市租赁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办应当及时通知并要求辖区内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房屋租赁信息,负责督促、检查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使用信息系统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每日数据的更新,及时通知并指导辖区内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房屋租赁信息,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率。


第六条 各报送人应当实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第七条 各报送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房屋信息,并依照以下办法操作:
(一)报送人首次使用信息系统的,应先注册用户账号,填写相关资料,下载信息系统使用教程;
(二)报送人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模板格式,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交,不得擅自修改信息系统模板格式。填写的出租屋地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面积、租赁期限要真实、详细;
(三)所有上传的房屋租赁信息与操作记录,都在信息系统留有日志,以作备案之用;
(四)报送人遗失用户账号、密码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租赁所申请恢复;
(五)报送人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租赁所反馈。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区域内无发生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发生居间促成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每半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零申报。


第九条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并依照以下办法操作:
(一)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向市租赁所申请注册账号;
(二)通过用户账号登录信息系统,提取管辖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信息;
(三)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遗失用户账号、密码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租赁所申请恢复;
(四)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使用系统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租赁所反馈。


第十条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现辖区内报送人有违规报送房屋租赁信息行为、或不配合所在地出租屋管理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国土房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出租屋管理办应制定考核制度,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对报送人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行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房屋租赁信息跟踪管理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及督导。


第十二条 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加强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管理,不得对外泄露房屋租赁关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与房屋租赁管理无关的活动谋取利益等。


第十三条 各报送人应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关于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和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六条 《关于报送房屋租赁情况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5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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