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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33

南沙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现将《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清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吸取天河冼村\"6.14\"火灾事故的教训,配合\"城中村\"消防安全的整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城中村\"的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合法租屋,安全居住。

二、工作计划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关于清理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强对非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建立出租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对全市出租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查找房屋结构安全存在的隐患。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城中村\"消防安全的检查工作。

(四)组织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清理检查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是否依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到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或其授权委托的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外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发现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坚决清理取缔。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10个行政区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所有出租房屋,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房屋。

四、工作分工

(一)成立清理整顿房屋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简文豪局长任组长,谢晓丹副局长、刘仲国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场管理处、物业管理处、产权地籍处、土地监察处、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工作由该所负责跟进。

(二)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主管业务科室和单位组成,在区政府的指挥和相关部门的协作下,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要充分发挥街镇外管中心的作用,对出租房屋进行彻底的清理检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建立巡查制度,开展对用地、房屋安全、非法出租等情况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组织宣传发动阶段

1.7月份由市政府发布《通告》。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泛开展宣传群众工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将房屋租赁法规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等广而告之。

2.7月份开始,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法制办抓紧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房屋业主把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房管部门对非法出租房屋的业主处罚等问题。争取年底前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以政府规章的方式公布。

3.8月份,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公安部门起草房屋协管员管理规定,规范房屋协管员管理行为。8、9月份房管、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对全市房屋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建立出租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清理整改阶段

1.市政府《通告》发布后,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以《通告》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房屋出租人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通告》所列的房屋出租条件的,立即整改。没有向国土房管局或其授权委托的街镇外管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立即办理。到2003年12月31日出租房屋未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且仍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2004年1月1日起将不允许出租,继续出租的将会受到房管部门的处罚。

2.《通告》发布后,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开始组织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检查和房屋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租赁房屋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到今年年底整改仍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搬出;已登记的,收回《房屋租赁证》,取消房屋租赁登记;未登记备案的坚决取缔;出租房屋持有的《农村房屋租赁备案回执》,今年年底到期不再续期,全部收回,对其中符合出租条件的重新登记,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不允许再出租。

3.清理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规定的情况,通知消防部门,发现违章建筑,通知规划和城管部门。

4.2004年1月1日起,由房管、公安、城管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坚持非法出租的出租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

1.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2.市国土房管理局对各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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