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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9:36

  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上海市房地局发布)

  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发放标准的通知》,被拆迁居民安置的各项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行过渡:市区每人每月100元;郊县每人每月80元。

  周转房过渡:市区每人每月30元;郊县每人每月25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单规定的日期为准。

  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居民按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全家搬清的,拆迁人应按建设项目性质、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发给被拆迁居民每人一次性搬迁奖励费。奖励范围分批租地块与非批租地块,再根据地段类型确定奖励标准。批租地块一类地段2500元,二类地段2000元,三类地段1600元,四类地段1300元。非批租地块商品房,商业办公楼、金融等一类地段2200元,二类地段1800元,三类地段1300元,四类地段1000元;非批租地块的市政,三废改造,旧区改造等,一类地段1800元,二类地段1500元,三类地段1000元,四类地段800元。

  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15天内全家搬清的,对照上表发放,每推迟15天搬清,应适应递减,幅度由拆迁人自定;超过两个月的,不予发给奖励费。同一拆迁基地涉及两种地段类型的,应按地段高的类型标准奖励。

  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居民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以户为计算单位发给被拆迁居民搬家补助费;

  市区:4人以下每户350元;超过4人每户450元。

  郊县:4人以下每户250元;超过4人每户350元。

  对实施强迁的,不发搬家补助费;

  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公房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7条分户安置的,应分别按户发给;对临时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每户应发两次搬家补助费。

  家用设施移装费

  电话移装费:按上海市电话局规定;

  煤气移装费:按上海市煤气公司规定;

  煤气热水器移装费:每台200元;

  有线电视移装费:按上海市有线电视台规定;

  空调移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上海市供电局规定。

  各项费用发放要求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各项补助费标准在“拆迁方案”中说明,报区、县房管局审核;

  被拆迁居民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全家搬清;

  由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或拆迁居民离原址二个月内统一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隔3-6个月发放一次。

  发放补助费人口计算

  以常住户口实际安置人数为准;

  独生子女以一人计算;

  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按实际安置人数计算;其他各项的居民应按安置且实际临时过渡的人数计算;

  在临时过渡期间应安置的居民返回拆迁基地报进户口的,从报进户口下月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凡按规定属安置人口即计入协议人口,均应发给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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