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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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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价补偿。作价补偿的计算公式:所有权人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合法使用人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第五条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价已售公房),由拆迁人按照第四条予以补偿。
拆除房改标准价已售公房,所有权人补偿款由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
第六条 房屋建>面积以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数据为依据,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原建>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计算。原建>面积计算标准:檐口平均高2.2米以上(不含2.2米)计算全面积;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计算面积;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只给作价补偿。
第七条 实施货币化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补偿办法,在房屋拆迁实施前,将不低于拆迁补偿费用50%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拆迁货币化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向被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剩余部分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到位。
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与所有权人约定由所有权人安置的,货币补偿存入所有权人名下,由所有权人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第十条 货币化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自居住房。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不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自行解决住房安置,可以申请提取货币化补偿款,具体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以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货币补偿专项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将存款单上的存款转帐支付售房人。如有余额部分,准予购房人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被拆除未按房改出售的住房,其使用人补偿款低于其所在单位届时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下列方法,补足差额。
差额=夫妇一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使用人补偿款/2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所购安置房价款与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相等的部分,视同房屋置换办理,不缴纳交易手续费、契税。
第十五条 以货币化补偿款所购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 无力回迁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由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使用人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所得的补偿款,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折合成安置面积的部分,产权归拆迁人所有,被安置人按房改的租改>策,向拆迁人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化作价补偿>策,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同时应一次性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因电话、有线电视的恢复、移位而发生的损失费;
2、过度补助费,以拆迁公告搬迁的截止日期为准(不含超期搬迁户),发放六个月过渡补助费;
3、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 市>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工程拆迁,由市拆迁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房屋的重置价格及有关费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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