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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8:2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亦庄开发区管委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同意申请完善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的复函》(京统函〔2007〕65号),在2005年初步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对报表内容和项目指标进行了调整,软件进行升级改版,今年将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形成定期报表制度。现将《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2)、《住宅物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表》(附件3)、主要指标解释(附件4)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说明》(附件5)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物业管理企业(法人企业)、外埠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机构均应按照统计法和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物业管理基本情况。具体填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资质证书的企业,请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链接导航”栏目中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用户名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密码默认为1111。

企业自行下载本通知附件1-3表,根据企业的管理项目情况,按照填报内容准备相关数据,填写相应表格,并届时携带纸质报表材料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培训,根据报表软件系统的使用、操作流程,完成填报(具体培训填报时间将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告)。

(二)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资质证书的企业,请登录北京建设网“链接导航”栏目中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用户名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密码默认为1111。企业直接填报,不再进行培训。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组织、催报、审核、咨询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报表工作;市建委负责报表的指导、汇总和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区县建委自动接收到需要审核的项目,并进行查阅审核。如企业需要修改信息,需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更改。

三、市建委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发布此次工作的文件、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及培训通知等信息,同时通过企业原登记电子信箱、北京物业资讯等渠道发送相关文件和信息。

四、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网上公示,并作为企业年检内容之一予以核定。

五、填报期限: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7月15日。

附件:

1、《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表》(京建物统1表)

2、《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情况表》(京建物统2表)

3、《住宅物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表》(京建物统3表)

4、主要指标解释

5、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说明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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