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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共40位村民。
代表人:黄应贵,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邮编:513100
申请事项:监督国务院复核在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改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的、明显的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如不改正,则会致使广东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城镇扩张,会严重破坏保护耕地的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征收涉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1、申请人在我们集体所有的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满足我们生活所需的同时向社会供应的粮食、蔬菜:首先我们吃的粮食、蔬菜就在此地种植,另我们当地农民每天都向当地居民销售蔬菜,圩日向当地居民销售大米或玉米或花生油。我们自己的土地,我们自己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此地一直都是农业用地,都是我们吃的食物出产地和当地居民食物的供应地。农业是国家建设,粮食、蔬菜生产更符合当地的需要。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民从事农业是非为公共利益,而将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不能扭曲的。
2、涉案耕地东紧靠山,西临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几百米、南北是较平的狭长地块。如果是作为工业用地,则会改变当地的生态平衡,会造成灾害:涉案的山根三组的水田是一个低洼地,旁边有一条山洪排泄冲。作为工业用地,两边高的土地会被挖掉填平低洼地,山洪水排泄也会被改变,届时每年春夏山洪瀑发就会冲毁农田、冲走泥土等自然灾害!
3、退一步,就算作了工厂,优先招本村组的村民做工,也是本末倒置。首先,工厂的技术、管理的岗位根本不会招用本村民,就算招本村村民根本也没此素质担任。第二,村民到工厂做工只能做几百元/月的岗位,这岗位随时面临被辞退,因为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三、村民们不用到工厂做工,在自己的地种菜,种经济作物、粮食比入厂做工收入更强!第四、建厂也是一个小厂,根本上对阳山县的经济发展起不了作用,反而危害阳山县当地的居民特别是当地农民。
4、涉案耕地旁边有我们村2004年花了30多万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当地政府为了避免日后建成鞋厂的污染危害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竟在2007年8月份违反《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将此小学撤销,让本村的300多名小孩步行数公里或近十公里外的学校读书。本村家长根本没时间专职送孩子上学、没钱让孩子坐车上学。不但上学的孩子天天面临危险,而且严重地加重我们农民的负担。
社会通说:学校肯定是公共利益。但征地却将学校撤走,让位建鞋厂,此行为就是明显的非为公共利益征地。
5、此征地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首先,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第二,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后:①自己搞实业营利。②或利用土地升值,增值再转手卖给出价更高的土地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国务院却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的行为认定合法。国务院的裁决行为已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要明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农民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依法有权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依工业用地来认定公共利益,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来养活自己、向社会供应粮食、蔬菜当作非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组成部分,国务院将农业生产当作非经济建设,将农业生产认定为非公共利益,明显是错误的认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结合才是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国务院既没有厘清公共利益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解释和认定公共利益,就凭一句说话认定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是公共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地合法是个常识的错误。
二、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批复《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收程序合法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报批前有以下违法行为, 国务院却违法认定其合法 :
1、2007年4月、5月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法院共同滥用职权迫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人、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来达到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耕地的行为,是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
在2007年4月、5月上旬,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并和阳山县人民法院合作非法停止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的工作,停发他的工资,威逼、迫害他辞职的方式来威逼,加压他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一家人和他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之一,要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动工占用农田,进而威逼他家所在的村组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不用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以下简称暗浪陂村委)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在阳山县府报批广东省政府审批前,在2007年3月就谣言形式口头对其他组说有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农田建鞋厂(即山根三组的农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播种。但没有对山根三组的农民说,村民们不知什么回事。然而,在2007年4月、5月、6月、7月期间该工作组不断派人恐吓、威胁、强迫山根三组村民签字同意他们征地,恐吓、威胁、强迫村民。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在不得到申请人(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07年12月13日公告此批文,用此批文征收未经村民(申请人)同意,未经与村民协商达成协议的农田。阳山县府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前,就发生以上威胁,强逼征收土地的行为,这种野蛮、霸道的行为令到村民们(申请人)的不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留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更是报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面就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4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发布过;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以及2008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时,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出示过在暗浪陂村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据。国务院在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替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发布过,是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更是虚假的行为。。
5、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合法有效是严重的错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①、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申请发布过听证通知书(阳国土资听字[2007]第6号),该局也提不出发布过听证通知书的证据。
②、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签名的事实,竟然也认定听证会合法有效。这是不合法理、不合常理的。
③、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召开听证会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没依法召开听证会,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听证会是无效的听证会。
⑴、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持质证会上,申请人指出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省政府即时要求阳山县府下午叫他们三人来,而下午阳山县府竟违反不叫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来,即可证明听证会上的签名存在虚假。之前他们也向申请人承认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签名的事实。
⑵、此听证会上,广东省国土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听证机构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30天向暗浪陂村及各村小组、农户书面告知听证会的事项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供证明推选听证代表的听证代表书的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在2007年9月16日前10天发送听证会材料的证据,没有提供听证申请书的证据。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此听证会是虚假无效的听证会。
国务院竟然自己作虚假认定,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
6、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未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行为合法是明显的违法认定。国务院自己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法。“本案中,阳山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已严重违法,但国务院竟认定不违法。这实质是国务院向我们农民显示国务院的规定是欺骗农民。
三、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本案争议地为建设留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有权批准征收”是错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农田是基本农田,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
1、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耕地有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70.6005亩是基本农田。证据见2002年6月阳山县人民政府在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现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立了序号为823039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该牌向社会公布了范村村的农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该牌内容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序号:823039
座落: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
面积:5691.8亩, 其中水田3011.0亩
东至:高峰镇 西 至:小北江
责任人:莫志育(镇) 陈景平(村)
举报电话:7681169(镇) 7681150(村)
阳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
说明: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即现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
广东省政府所征收的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是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组成部分,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广东省政府无权审批征收;而国务院认为广东省政府越权征收的行为合法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2、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申请人现耕种耕地(即被征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否定这片农田为基本农田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依法律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来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是适用法律不当。这片农田是申请人的保命田,申请人吃的饭靠这片农田种的粮食,征收农田即征收农民的命! 判处一个人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征收几百人的保命田省政府批准就可以,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四、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广东省政府变相越权审批、阳山县人民政府少批多占是明显的违法。
1、广东省政府用分割,分批次变相违法行为越权审批。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文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和阳城镇范村7.7067公顷集体耕地,和广东省政府2007年11月15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45号文批准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35.0467公顷耕,两处共征收42.753公顷耕地。而此两处耕地是相连在一起的耕地,这两次批复实际上用分割,分批次来避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定”。因此,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文变相违法,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
2、广东省政府批复的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耕地面积在报批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以少征多:报批材料写征收115.6亩耕地,但从征地红线图和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范围是征收600亩左右耕地。
报批材料《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
①《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水田9.6亩、旱地2亩、田坎1.1亩、农田水利2.4亩,共15.1亩。但从征地红线图和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被征用的耕地有70多亩耕地。
②《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松树岗组:旱地4.8亩、田坎0.1亩,共4.9亩。但从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暗浪陂村松树岗组被征用的耕地有近100亩的耕地。
③《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其他5个村组同样有存在以少征多的耕地有近300亩。
④《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组同样有存在以少征多的耕地有近100亩。
广东省政府批准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的征收土地决定事实存在着利用红线图征地600多亩、报批115.6亩耕地虚假事实。根据《土地管理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328号)第(2)项规定,广东省政府是越权批准征地,阳山县人民政府利用红线图来少报面积多占地构成虚假事实。依法,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
五、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合法,是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阳山县人民政府在报批前,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已经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成员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市县政府在上报农地征用方案时,必须同时书面上报“被征地农民社情况的说明材料”该材料包括:征用前告知,听证程序等材料,程序是报批的必备要件。”的规定。《物权法》已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国土资源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4月28日颁发实施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法律、法规都规定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才可以批准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竟然作出过渡期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此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无效的。阳山县人民政府只是公告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而社会保障费用一分钱都不落实。另外,《物权法》规定是明确要给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用土地补偿费以外的钱来作社会保障,而阳山县人民政府是用给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来作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这根本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因此阳山县人民政府在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报批前,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却被国务院认定合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六、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补充耕地已落实是错误的。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批复同意的补充耕地方案中的补充耕地是存在虚假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称此征收土地的补充耕地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已开垦,但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到现在是没有开垦新的耕地,所耕的是原来的耕地。补充耕地方案是一个不存在新耕地的方案,所谓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的函》(粤国土资验函[2005]34号)和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补充耕地指标的函》(阳国土资函[2007]7号)的文件是没有事实的行政行为。
七、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的证据: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图是合法是错误的。从报批开始到现在,阳山县人民政府都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图是为了圈地而作,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八、阳山县人民政府联合阳山县人民法院在报批前严禁预备法官黄应贵讲法律,并派警车派人到黄应贵家中恐吓,威胁等违法的行为,国务院竟然避开不认定,公开默认阳山县人民政府迫害阳山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行为合法。国务院错误的裁决行为不改正,那以后在阳山县乃至全国都不会有人讲法律,依法治国将会毁于一旦!危险啊!
综上所述,国务院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行政复议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错误,适当法律严重不当,并有违宪、违法的行为。国务院如不改正,则会造成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不能正确实施,则会造成农民认为国务院保护耕地是假的,则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监督国务院复核此案,监督国务院依法正确作出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裁决!望监督所请!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代表:
200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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